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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律师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8-07-02

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对于来访律师应当安排检察人员接待,提供场所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接待律师人员应依法履行,遵守各项廉政、保密规定:

一、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材料。

二、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谈论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事项。

三、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绍办理本院承办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吃请和钱物。

五、不得通过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报销应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