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收送案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收送案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效率,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收送案管理工作,是指案件管理部门对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所办理的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受理或收送案审查、备案、登记分流等工作。
对于本细则规定的须备案登记的案件,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办案部门应当自决定立案、受理或者办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持相关立案、受理等手续及法律文书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和其他检察机关移送本院的案件材料,以及本院办案部门移送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和其他检察机关的案件材料。
接收的案件需要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办理换押手续的,以及涉及权利告知等事项,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以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案件管理部门对拟接收的案件不进行实体性审查,仅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收案条件的应当接收,不得以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为由拒绝接收。
第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在《收案登记簿》上登记,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予以受理,并将《接收案件通知书》交移送机关(部门);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填写《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认为案件材料不齐备的,及时要求移送机关(部门)补送相关材料;对案卷材料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机关(部门)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第六条 决定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登记编号,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涉案对象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涉案款物、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收案信息,并接收或者制作电子卷宗,然后将案件材料和《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时分流至办案部门。移送本院办案部门的案件材料,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通知办案部门领取。
不捕案件重报,按规定重新编号登记;退查重报、追加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又重新提起公诉、变更管辖返回等,按照原受理号登记相关案件信息。
第七条 办案部门接到案件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即时派以内勤或指定的专人签收领取,并告知案件承办人;办案期间因故调整案件承办人的,应当及时告知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对具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承办人的,应当填写《调整分案申请表》,层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案件管理部门:
(一)原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
(二)原承办人违规违纪办案的;
(三)追诉同案犯,由原承办人办理更合适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案件,需要指定承办人的;
(五)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需要指定承办人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承办人的。
第八条 办案部门在签收案件后,经审查确认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与送案机关(部门)沟通,并在签收后二日以内出具《不予受理公函》,连同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根据《不予受理公函》,即时填写《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将案件材料退回送案机关(部门)。
第九条 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结后,需要向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和其他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材料的,应当移交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并为送案预留必要的时间。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办案部门应当至迟在办案期限届满一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移交案件管理部门。
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单位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由办案部门负责,并自发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条 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应当审核移送材料与受理、登记信息是否相符,有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等。经审查,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填写《送案登记簿》予以接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安排送达;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十一条 案件材料送达可以采取通知领取、机要和挂号邮寄等方式。
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本院办案部门的案件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送达或即时通知送案机关(部门)领取;移送审判机关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送达。办案部门认为需要采取特定移送方式的,应当在移交案件材料的同时向案件管理部门说明。
移送审判机关的材料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审判机关,报送上级检察院的案件材料应当至迟在二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二条 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和其他检察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即时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相关办案部门直接收到前述法律文书的,应当及时交由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上下级院之间的案件流转,应当通过案件管理部门进行。上级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由下级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报送。
第十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在收送案过程中,应当坚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沟通协调、及时高效的原则。在交接和送达案件卷宗、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等材料时,应当严格履行收、送案登记手续,防止案件材料遗失、损毁。
第二章 侦查监督案件收送案管理
第十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下列侦查监督案件:
(一)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案件;
(二)侦查机关对不(予)逮捕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
(三)侦查机关对撤销案件通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
(四)侦查机关(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部门收到侦查监督案件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提请批准、移送审查或者报请逮捕的案件,应当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报请逮捕书》)是否一式三份;
3.案件材料是否装订成册,案卷的册数是否与侦查机关(部门)的送达回证相符,相关电子文档是否移送;
4.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处所、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否清楚;
5.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是否随案移送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6. 是否在法定期限以内提出;
7. 侦查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除相关案件材料外,是否有《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及新的证据材料。
(二)下列案件应当审查:
1.对不(予)逮捕决定要求复议的,是否有《提请批准逮捕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及相关的案件材料;提请复核的,是否有《提请批准逮捕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及相关的案件材料。是否在法定期限以内提出。
2.侦查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是否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报告》、同级检察机关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报告》及相关的案件材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是否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及相关的案件材料。是否在法定期限以内提出。
第十七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结案件后,对提请批准、移送审查或者报请逮捕的案件,应当至迟在办案期限届满半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移交案件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侦查监督部门需要向上级院报送备案审查及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活动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送达、接收相关案件材料。
对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应当自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三个工作日以内,将审批材料和相关文书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章 公诉案件收送案管理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下列公诉案件:
(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案件;
(二)同级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三)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案件;
(四)侦查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
(五)侦查机关(部门)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六)拟作撤回起诉处理报上一级院审批案件;
(九)提请二审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
第二十条 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诉案件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审查起诉(不起诉)案件,应当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对已经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移送了办理换押手续所需材料;
6.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是否分案移送;
7.是否在法定期限以内提出;
8.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是否随案移送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拟作不起诉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拟不起诉意见书》、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以及案卷是否齐备。
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有上级院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其他检察机关向本院移送的审查起诉(不起诉)案件,应当有移送案件函和案件审查报告。
(二)侦查机关要求对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复议的,应当审查是否有《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及相关的案件材料;提请复核的,是否有《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及相关的案件材料。是否在法定期限以内提出。
(三)侦查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属于暴力犯罪;
3.《强制医疗意见书》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
公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四十八条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案件管理部门仅根据公诉部门的《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进行受理登记。
(四)侦查机关(部门)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应当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属于与本院同级的侦查机关移送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移送;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的,是否属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4.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
5.《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一式三份和相关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
公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四条直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管理部门仅根据公诉部门的《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进行受理登记。
(五)拟作撤回起诉处理报上一级院审批的案件,应当审查是否有《撤回起诉决定书》;二审提请抗诉案件,应当审查是否有提请抗诉书、一审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审查表及检察内卷;提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应当审查是否有提请抗诉报告书及检察内卷;。
第二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公诉案件,至迟应当在受案的次日通知公诉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诉部门办结案件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至迟在办案期限届满两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移交案件管理部门。
职务犯罪拟不起诉报上一级院审批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至迟在办案期限届满七日前(重大、复杂案件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前),将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移交案件管理部门。
拟撤回起诉报上一级院审批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至迟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前,将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移交案件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退回补充侦查的公诉案件重新移送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登记重新移送时间,核对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并及时移交公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公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送达、接收相关案件材料。
(一)中止审查和撤销中止审查决定的;
(二)不起诉的案件,向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的;
(三)向上级院报送备案审查的;
(四)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活动的;
(五)上下两级院同步审查职务犯罪一审判决的;
(六)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
(七)其他应当由公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重审案件的收送案,应当审查是否有《再审决定书》(《重审决定书》)及相关的案件材料。
第四章 其他案件收送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从立案之日起纳入备案管理范围。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作出立案决定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应当将审批材料和立案决定书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列入备案范围的案件办结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报请逮捕、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提请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不起诉)、拟作撤销案件处理报上一级院审批等案件的收送案,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至迟在办案期限届满二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制作的电子卷宗移交案件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作撤销案件处理的报上一级院审批的案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至迟在上级院批复后三日内交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需要向上级院报送备案审查的,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送达、接收相关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民事行政申诉、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案件从立案之日起纳入备案管理范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作出立案决定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应当将审批材料和立案决定书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后,决定中止或者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的,应当及时将《中止(恢复)审查通知书》、《终止审查决定书》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列入备案范围的案件办结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需要向上级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刑事申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立案之日起纳入备案管理范围。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作出立案决定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应当将审批材料和立案决定书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立案案件决定中止(终止)审查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将《中止(终止)审查通知书》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对相关问题和事项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审批材料和相关文书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发出《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建议书》、《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时,应当将审批材料和相关文书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收送案管理,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检察工作秘密,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等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导致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